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天津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天津音乐学院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院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院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院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与研究生处,科研与研究生处处长任秘书长。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兼顾学院的各学科专业、合理布局,委员由各系部及与学院教学、科研相关的基层业务部门民主推荐,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后,由学院聘任。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当选时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后,由学院聘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院相关学位评定委员会、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对于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
2017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