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19

津音党〔2024〕40号

关于印发《天津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单位及附中:

《天津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细则》已经2024年第36次院长办公会议提请第44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天津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精神与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6﹞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学校党委对外事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要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

二、实施区别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因公临时出国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因公任务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活动,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开展上述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一般性中外校际交流、访问等的因公出国(境),仍按《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三、严格审批审核

学校要着眼国家及我市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以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国际前沿、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培养造就人才,提升教育科研领域实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参与国际重大专业学术交流活动。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学校按外事审批权限向市外办报备后严格执行,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的,应另行报批并说明理由。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先行审核,由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联动审批。对于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材料与审批程序参照《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证照。

四、强化监督追责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监督检查,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依规依纪惩处。

五、其他

(一)本管理细则未明确事宜,按《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细则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细则》(津音党〔201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