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9

津音党〔2024〕39号

关于印发《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单位及附中:

《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6次院长办公会议提请第44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外办〔2013167),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因公临时赴国(境)外从事公务的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执行出访任务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批准因公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学校在职教职工的;

(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六)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拟定因公出访计划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严禁安排考察类或空泛式交流的出访,不得安排重复性出访,不得安排没有具体合作项目的出访。严禁安排与出访任务和国外培训专题无关的活动。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等活动。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六条 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学校出访批次,分管外事的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不得同时出访,各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经学校审议后报市外办审批。出访计划应包括出访团组名称、负责人、人数、出访国家、时间、期限、任务、出访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等。同时上报学校财务处纳入到下年度预算。

第三章 团组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接受行前外事纪律与保密安全教育。出访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参与非法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协议或备忘录,对外赠送和收受礼品必须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员不得超过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十条 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天数均为最高限量。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十一条 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参加文艺演出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学校提交出访报告(出访报告须由团长签字),经学校审批后报送市外办。出访报告应包括出访的基本情况(含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团组入境准确时间,访问行程与申报行程是否一致,团组成员所持证照是否按时上缴,有无违反外事纪律现象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在拟出国(境)日之前60天申报,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院系与附中需党政双签)、经费来源部门、财务处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国(境)外邀请函(邀请函需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访问时间、访问目的和费用负担情况等)及中文翻译件一并提交,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终审后提请学校审议。

第十五条 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将出国(境)信息(包括团组人员姓名、部门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财务处应加强对出国(境)团组经费预算的先行审核,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出国(境)经费支出,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应按照相关文件完成出国费用核销手续。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证照(包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严禁持普通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出访期间应指定专人保管因公临时出国(境)证照。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7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故未出国(境)人员,应自确认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保管,并提交未出访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因公证照迁移和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参照《天津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应邀赴台管理参照《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应邀赴台管理办法》(津教委港澳台〔2015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规定》(津音党〔201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申请表

2.天津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