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17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音乐学院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天津音乐学院主动公开信息的分类    

1.天津音乐学院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天津音乐学院规范性文件。    

3.天津音乐学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学院教育发展统计信息;    

5.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6.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天津音乐学院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方式天津音乐学院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 “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s://www.tjcm.edu.cn/xxgk1/gkzn.htm)、天津音乐学院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天津音乐学院名义发布以及天津音乐学院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高校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天津音乐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学院提供的信息,可向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可在天津音乐学院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音乐学院网页(http://www.tjcm.edu.cn)上下载填写电子版的《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机构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机构。市教委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    

办公时间:AM 9:00—11:00; PM 2:30—5:00。    

联系电话:24160049    

传真号码:24319205    

邮政编码:300171    

电子邮箱:xxk@tjcm.edu.cn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上述情况,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答复。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一申请人向天津音乐学院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要求,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信息公开机构:天津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投诉电话:24160049    

传真号码:24319205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    

邮政编码:300171    

电子邮箱:yb@tjcm.edu.cn

2.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投诉电话:24310376    

传真号码:24319205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    

邮政编码:300171    

电子邮箱:yb@tjcm.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