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津工通〔2017〕94号)
发布时间:2020-10-09

各区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津工集团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为确保我市各基层工会能够及时按照全总下发文件开展工作,市总工会现暂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4款“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修改为“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二、原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坚持不超过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的前提下,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适当提高全年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提高的标准必须控制在全年最高标准的20%以内。”修改为“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坚持不超过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的前提下,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适当提高全年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提高的标准必须控制在全年最高标准的20%以内。”

三、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慰问标准。”修改为“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慰问标准。”

四、原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标准。”修改为“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标准。”

五、按照全总文件要求,原办法第十五条(一)至(七)项会计核算科目由“其他支出”暂调整为“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待全总修改《工会会计制度》后再作调整。

请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及时将以上修改内容传达至各基层工会,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下一步市总工会将根据全总文件内容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及时下发新的《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市总工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