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所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除上级有规定外,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国家教育部所管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所管设备。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树立当家理财的责任感,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的发展。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即保证教学、科研的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全程具体管理,以保证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并实施本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全院资产账、物、卡的管理及全院资产档案的建立与归档工作。

3.负责全院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对大型设备添置的论证。负责资产的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

6.向主管领导及时反映情况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国有资产按价格划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两种。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物资资料。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3.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也属于固定资产。

4.单位认为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有些财产。

低值耐用品指未列入固定资产,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物资资料。

固定资产贴统一院标,低值耐用品贴绿色院标。。

第七条 国有资产的分类依据国家资产分类目录进行分类号的编制。对于有多种用途的资产,按其主要的用途确定。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购置与计价

第八条 国有资产购置中,坚持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考虑学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现有设备的配套性,严格按有关规定“精打细算、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解决”进行。

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公开竟价,货比三家”,力求资产的优质优价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九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进行登记并上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资产分别以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2.进口设备以海关完税价格入账。

3.加工自制的资产以台(套)件为单位,经审批、立项落实经费后进行,原材料和人工费均计入成本。加工自制的资产完成后,由国有资产处组织鉴定合格后按成本登记入账。

4.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盘盈等形成的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种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5.调出、变卖和报废的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6.购入、调入资产的国内运杂费,不计入资产的价格。

7.资产的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不增加资产的原值。

资产的原值增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资产原值增减后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对资产的账面原值进行调整:

1.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2.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3.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资产价值有误。

4.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的装置。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对可以民用的资产要加强管理,严禁个人占用。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全院资产进行核查,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管理工作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验收合格的资产,根据发票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并登记资产账。财务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库的手续,方准予报销有关的购置票据,同时登记资产总账。

2.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购置计划批件、购置合同、验收报告、资产原始资料及凭证等资料进行整理,建立资产档案。根据档案管理权限将大型资产档案存院综合档案室保存,其余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存。

3.使用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要经常核对,以保证资产账、账物相符。同时管理部门应经常按类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资产的购入、调出、余存情况。

4.各使用部门要经常对资产进行技术检查、维护保养及维修,保持资产的完好可用。对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工作记录。大型设备(包括乐器)必须有专人管理。

5.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对各部门保管的资产有权进行合理的调配,以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用。

6.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利以致发生被窃、遗失等,应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天津音乐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最高赔偿额暂定5万元;珍贵的特殊物品按原值或加倍赔偿。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转让等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报市教委和市国资局审批。

价值在5万元以下资产的报废、报损由学院审批。

国有资产的调出或转让,无论有偿还是无偿,都必须报市教委审批。

第十七条 对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凭《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对出售的资产凭《批复书》所附《核准处置资产清单》中确认价格调整资产、资金账目。《批复书》是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前的资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