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结合我院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处置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应本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学院 

内部调剂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使用年限标准尚可继续使用的,须继续使用。 

第五条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需经过内部审核、论证、评估等相关程序,未经学院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呆账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三章 处置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划转)、捐赠、报废等。 

(一)资产调拨 

校内调拨,由相关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转移单”,由资产管理处直接办理。对外无偿调拨(划转)经与接收方协商一致,按照资产原值进行无偿调拨,可以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照资产现值进行无偿调拨,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资产捐赠 

资产对外捐赠,部门须提交捐赠报告,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须将相关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资产接收、入库等手续。 

(三)资产报废 

1.报废条件: 

(1)仪器设备使用期限达到最低年限标准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经鉴定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的。 

(3)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4)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5)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 

2.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 

(1)五年限:台式机、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2)八年限:数码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 

(3)十年限:空调、电视机、办公家具等。 

第四章 资产报废程序

第八条 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不同类型资产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符合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且无法正常使用的直接申报;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须有特殊原因方可申报。 

(二)乐器和单价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由使用部门聘请院内相关专业人员(3人及以上)对拟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评估,填报“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技术鉴定表”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后,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其它类别固定资产 

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后,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经资产管理处核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报“资产处置登记表”,交回报废资产。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三)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四)其他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相关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天津音乐学院  

2016年12月8日